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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妻子王某通过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回东村,并一直在东村某组居住,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于因婚姻关系而增加的成员,王某取得东村某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确认。
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东村某组确定的此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为每人1.8万元,李某等4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其他组员一样获得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收益分配,常常是引发纠纷的争议焦点。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三个方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缺一不可的考量因素。